【申請上訴】涉參與中大二號橋暴動判囚 中大女生申定罪上訴許可被拒
發布時間: 2022/06/22 15:39
2019年11月中文大學二號橋爆發衝突,當時22歲的中大女生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違反《禁蒙面法》罪成,被判囚3年9個月,女生今(22日)就定罪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。上訴一方認為原審法官分析證供時,未有充分解釋原因,不能達至唯一及無可抗拒推論。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裁決分析無懈可擊,即時拒絕受理申請,稍後頒布書面判決理由。
上訴人鄧希雯(現年25歲),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,被裁定暴動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罪成。同案其餘3名被告中,兩人暴動罪脫,兩人與鄧同樣違蒙面法罪成。
上訴一方指出,原審法官於裁決時信納上訴人於暴動核心範圍逗留13分鐘,但不接納她當時在場目的是感受自己觀感世界。上訴一方指法官未有解釋信納及不信納的原因,於沒有作出分析下,便裁定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,即上訴人參與其中及教唆和鼓勵其他參與暴動人士,上訴一方認為解釋不足。
上訴庭則指上訴人身為中大生,事發前一天二號橋發生之事件,全香港人均知道,「有無理由會坐響度,認為觀感世界幫助創作」。上訴庭指出,上訴人承認身在現場,因有人大聲喝罵,而「想睇下乜事」,「原審法官不相信,上訴庭可做乜」,如何干擾事實的裁決。
上訴一方續指,案中首被告與警方防線距離較近,首被告最終被裁定暴動罪成不立。上訴人當時身處較遠位置,卻被裁定罪成,質疑原審法官裁決不合邏輯,故認為定罪上訴有合理勝算。
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裁決分析無懈可擊,加上上訴人當時的衣著及其承認於現場逗留13分鐘。上訴庭觀看案發時部分片段後,即時駁回申請,稍後頒布書面判決書。
控罪指鄧於2019年11月12日,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,與1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。鄧另被控1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,即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。鄧於聆訊時自辯稱,案發時到場觀察,覺得有很多感官衝擊,之後以此作為創作基礎及藍本,寫成兩份作品作為功課呈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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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